條例的三個支柱
- 第 3 條(附表 1/2)。禁止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、外科用具或療法,以治療或預防附表所列疾病、或用於附表所列用途的廣告。
- 第 3B 條(附表 4)。限制口服產品(保健食品、功能性食品等)可作出的宣稱,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。
- 第 4 條。絕對禁止墮胎或終止妊娠相關的廣告。
另外還有一層不在這條例裡:PDPO。它管的不是你說什麼,而是你怎麼收集與使用讀者的個人資料——對名單收集頁而言,這一層通常比廣告文案本身更容易出錯。
附表 1/2:嚴重疾病與特定用途
以下清單來自業界合規整理,未能核對條例原文——見上方查證狀態。附表 1 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嚴重疾病的治療或預防宣稱,包括腫瘤(良性或惡性)、性病、心血管疾病、糖尿病、哮喘、癲癇、癱瘓、肺結核與肝炎。條例存在一個狹窄的例外:僅就輕微症狀的緩解(例如緩解感冒或咳嗽症狀)而言的表述,但這不等於可以聲稱治癒背後的疾病。
附表 2 涉及的是特定用途的廣告,包括性功能或生育能力的增強,以及婦科用途如調經或治療經閉;整容或矯形手術亦列於其中。就非手術類的醫美療程(注射、雷射、皮膚療程)而言,與手術類屬於不同範疇,界線是需要個案判斷的地方——這一點本站的檢查工具標示為「需複核」而非「一律不可」,因為把判斷題寫成是非題本身就是一種不準確。
附表 4:口服產品的六類宣稱(已查證)
這是香港特有、也最具體的一段,值得逐項讀。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,附表 4 就口服產品限制六類宣稱:
-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:預防、消除或治療乳房硬塊;調節泌尿生殖系統;調節內分泌系統。
- 只准使用規定字句:調節血糖、調節血壓、調節血脂/膽固醇——每一類只有四項規定的宣稱可用,不得改寫、不得使用近似說法。藥物辦公室補充指引所舉的例子是「本產品適合關注血糖人士」。
- 未經註冊的產品,另須附上規定的非註冊聲明。
「不得改寫」這一點在實務上最常被忽略:把規定字句改成聽起來更好賣的說法,即使意思接近,也已經不是規定字句。
表述方式:見證、對比照與最高級用語
病人見證、推薦與暗示療效的療前療後對比,在香港醫療廣告中屬受限制的表述方式;「最好」、「唯一」、「最有效」、「保證成功」這類誇大或最高級用語同樣不允許——這類規則針對的是宣傳框架本身,而不是那個宣稱剛好能不能被證明。「回復青春」、「逆轉老化」這類籠統的抗老承諾,也落在同一組「製造需求/誇大效果」的顧慮裡;改成描述療程真正的、有依據的效果(例如「減少細紋的外觀」)較為妥當。
值得一提的是,這套限制模式與馬來西亞(KKM/MDC)、新加坡(MOH/HCSA)高度相似,但各自依據完全不同的法例。跨市場投放時,不能假設「馬來西亞過了香港就過」——過的是相似的原則,不是同一份核准。
PDPO:名單收集頁的那一層
依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官方概覽,把個人資料用於直接營銷之前,必須先告知對方將使用哪些資料、用於什麼用途,並提供清楚的不同意途徑;專員公署亦已確認,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的針對性廣告屬於適用範圍。實務上的最低要求是三件事:一句說明收集什麼資料與用途、一個私隱政策連結、一個明確的退出方式。這三件事寫在第一版的成本,遠低於收到投訴後才補。
要點:先分清楚三個問題:這個宣稱有沒有落在附表 1/2 的疾病或用途上;如果是口服產品,有沒有落在附表 4 的六類宣稱、而且用的是不是規定字句;以及這個頁面有沒有在收集個人資料——若有,PDPO 的同意與退出說明就必須在頁面上。
自我檢查
本站提供一個免費的香港廣告文案自我檢查工具,把上述規則寫成可執行的檢查項目:香港醫療廣告合規自我檢查。它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取代法律專業人士的審閱——用途是在上線之前,先把最常見的違規模式找出來。台灣市場的對應規則見台灣醫療與藥品廣告法規指南,工具為台灣醫療廣告合規自我檢查。
免責聲明
本頁為一般性說明,並非法律意見,亦不構成個案建議。上方已標示哪些內容取自官方原始文件、哪些未能查證。條例與指引會更新;本頁所依據的法規資料庫最近一次覆核日期為 2026-08-01。實際個案應諮詢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,或直接向衞生署藥物辦公室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確認。